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8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85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遺失,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8年2月13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98年度除字第85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 │001 │碇玖營造有限公│有限責任基隆第一│97年12月31日│34,545元 │LQ0000000 │原受│ │ │司(吳志平) │信用合作社碇內分│ │ │ │款人│ │ │ │社 │ │ │ │為承│ │ │ │ │ │ │ │鋒有│ │ │ │ │ │ │ │限公│ │ │ │ │ │ │ │司,│ │ │ │ │ │ │ │後將│ │ │ │ │ │ │ │票據│ │ │ │ │ │ │ │權利│ │ │ │ │ │ │ │移轉│ │ │ │ │ │ │ │與林│ │ │ │ │ │ │ │士紘│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