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85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遺失,業 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8年2月13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周素秋 附表: ┌──────────────────────────────────────────┐ │ 98年度除字第85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 │001 │碇玖營造有限公│有限責任基隆第一│97年12月31日│34,545元 │LQ0000000 │原受│ │ │司(吳志平) │信用合作社碇內分│ │ │ │款人│ │ │ │社 │ │ │ │為承│ │ │ │ │ │ │ │鋒有│ │ │ │ │ │ │ │限公│ │ │ │ │ │ │ │司,│ │ │ │ │ │ │ │後將│ │ │ │ │ │ │ │票據│ │ │ │ │ │ │ │權利│ │ │ │ │ │ │ │移轉│ │ │ │ │ │ │ │與林│ │ │ │ │ │ │ │士紘│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