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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4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林金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4號

上訴人
姚雅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本院99年度保險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00元(即上訴人於第一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上訴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官 林金發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4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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