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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37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37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鍾亦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陸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院99年度救字第38號駁回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毓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37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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