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淑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介南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雅萍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因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四○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