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4號
- 上訴人
- 姚雅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本院99年度保險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00元(即上訴人於第一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上訴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官 林金發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