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7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76號
- 上訴人
- 羅碧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文鴻間請求判決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99年11月17日本院99年度婚字第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上訴人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7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文鴻間請求判決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99年11月17日本院99年度婚字第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上訴人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