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3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37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鍾亦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陸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院99年度救字第38號駁回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周霙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37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陸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院99年度救字第38號駁回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