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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5號

確認協議無效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5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協議無效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9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8 月16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之住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上訴人至遲應於同年8月31日前補繳。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毓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5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協議無效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