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95號
- 原告
- 周金池
- 被告
- 周向家珊
周敦千
周敦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2日所為99年度訴字第395號民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中關於土地坐落「七堵區瑪坑段東勢下股小段」之記載,應更正為「七堵區瑪陵坑段東勢下股小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