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7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7號
- 聲請人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奇榮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奇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奇榮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上訴後,業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於103 年11月12日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執行中。嗣於104 年12月1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奇榮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上訴後,業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於103 年11月12日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執行中。嗣於104 年12月1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且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2 月2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 4年12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在卷可考;又受刑人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2 月12日,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