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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交訴字第4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鄭聖業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訴字第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頁佐

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4年度交訴字第4號),不服

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 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林頁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 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頁佐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11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同年月19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僅記載對原判決一部不服,理由後補等語,而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為補正者,即駁回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聖業

書記官 李宜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交訴字第4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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