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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7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鄭聖業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7號

聲請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奇榮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奇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奇榮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上訴後,業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於103 年11月12日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執行中。嗣於104 年12月1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奇榮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上訴後,業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於103 年11月12日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執行中。嗣於104 年12月1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且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2 月2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 4年12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在卷可考;又受刑人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2 月12日,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聖業

書記官 李宜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7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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