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號
- 公訴人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賴志昇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志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賴志昇於民國106年8月22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本院將依法處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