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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許志龍梁世樺吳玟儒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38號

公訴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建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2至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陳建立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建立係因詐欺案件,繫屬於本院,本院審酌被告因於民國105年10月22日在金門看守所羈押時顱內出血,緊急送往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下稱金門醫院)開刀,直至106年3月30日才轉往金門縣松柏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照護(下稱松柏園照護中心),且經本院電話詢問松柏園照護中心護理師均表示,被告左癱,須輔以安全帶保護,意思雖清楚,但無法用口語表達,口齒不清,且不願開口說話,此有金門醫院病歷及護理記錄、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193至335頁)。從而,被告確因罹患上開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揆諸前開規定,為保障被告之訴訟權利,本件於被告能到庭以前,應裁定停止審判程序之進行。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吳玟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惠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8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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