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8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38號
- 公訴人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建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2至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陳建立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建立係因詐欺案件,繫屬於本院,本院審酌被告因於民國105年10月22日在金門看守所羈押時顱內出血,緊急送往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下稱金門醫院)開刀,直至106年3月30日才轉往金門縣松柏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照護(下稱松柏園照護中心),且經本院電話詢問松柏園照護中心護理師均表示,被告左癱,須輔以安全帶保護,意思雖清楚,但無法用口語表達,口齒不清,且不願開口說話,此有金門醫院病歷及護理記錄、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193至335頁)。從而,被告確因罹患上開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揆諸前開規定,為保障被告之訴訟權利,本件於被告能到庭以前,應裁定停止審判程序之進行。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