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3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3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陳天教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0三年度訴字第二十四號案件於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於本院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天教為查明鈞院103年度訴字第24號103年12月11日審理筆錄記載與法庭錄音是否相符,爰聲請提供該次審理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法院組織法有關法庭錄音、錄影之規定,業於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日生效,其增訂第90條之1明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一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準此,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情形外,即應予許可。
三、經查,聲請人所犯上開誣告案件,經本院合議庭於103年12月22日以103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被告提起上訴,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於105年10月19日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現上訴最高法院中,此有聲請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按,是聲請交付本院上開案件之前揭期日之開庭法庭錄音光碟,係於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之期間內為之,且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核其所請,即為有理由,惟聲請人尚不得作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使用。是聲請人於繳交費用後,當即依規定發給上開案件於上開期日在本院之開庭錄音光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