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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許志龍吳玟儒梁世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號

                   105年度訴字第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凱銓
選任辯護人
林宏都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7號、第2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凱銓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凱銓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對本院105年12月5日所為105年度訴字第17號、第23號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梁世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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