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成國
- 即被告
- 歐陽鴻
- 即被告
- 許祥奇
- 即被告
- 林佳誠
- 即被告
- 許富珵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楊軒廷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8 日所作106年度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成國、歐陽鴻、許祥奇、林佳誠、許富埕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刑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2、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陳成國、歐陽鴻、許祥奇、林佳誠、許富埕分別於民國107年8月20日及同年月16日提起上訴,惟渠等上訴狀僅提及理由後補,卻迄今未提具體上訴理由,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故上訴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提具體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