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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林春長蔡旻穎王鴻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成國
即被告
歐陽鴻
即被告
許祥奇
即被告
林佳誠
即被告
許富珵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軒廷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8 日所作106年度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成國、歐陽鴻、許祥奇、林佳誠、許富埕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刑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2、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陳成國、歐陽鴻、許祥奇、林佳誠、許富埕分別於民國107年8月20日及同年月16日提起上訴,惟渠等上訴狀僅提及理由後補,卻迄今未提具體上訴理由,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故上訴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提具體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長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王鴻均

書記官 江柏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