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號
- 公訴人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己○○
右列被告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被告己○○部分,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己○○與其他同案被告戊○○、庚○○、丁○○、丙○○、甲○○、乙○○(上開被告業經審結)被訴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之投票行賄罪案件,於審理中,被告己○○因顱內出血,經手術後目前呈植物人狀態而無意識,有三軍總醫院診斷證明書、該院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九十一)善憲字第九一一二一二五號函在卷可稽。被告己○○顯然無法到庭陳述,爰依前開規定,裁定被告己○○部分,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