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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二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陳建勛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二號

公訴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六號),茲因被告於審理中死亡,爰改用通常程序,並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與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判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死亡,此有長庚紀念醫院林口醫學中心出具之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八 日

法 官 陳建勛

書記官 李成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二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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