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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號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陳建勛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號

公訴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己○○

右列被告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被告己○○部分,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己○○與其他同案被告戊○○、庚○○、丁○○、丙○○、甲○○、乙○○(上開被告業經審結)被訴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之投票行賄罪案件,於審理中,被告己○○因顱內出血,經手術後目前呈植物人狀態而無意識,有三軍總醫院診斷證明書、該院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九十一)善憲字第九一一二一二五號函在卷可稽。被告己○○顯然無法到庭陳述,爰依前開規定,裁定被告己○○部分,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法 官 陳建勛

書記官 李成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