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 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鈺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2 號

公訴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被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丁○○
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素鶯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7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甲○○、乙○○○、丁○○共同連續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證據:

(一)被告丙○○、甲○○、乙○○○、丁○○等四人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呂丙丁於偵查中之證言。

(三)四鄰證明書、地籍總歸戶清冊、土地登記謄本、登記申請書、照片、金門防衛司令部函、金門縣地政事務所函、調處紀錄表、戶籍謄本。

(四)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本件被告四人均認罪,經與檢察官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其內容為:「(一)被告丙○○願受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被告甲○○、乙○○○、丁○○願受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二)被告丙○○應將已申請取得如起訴書所載之土地,所有權登記部分塗銷,履行期限為民國95年3 月30日」。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核無不合,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0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判決如主文。

五、附記事項:被告丙○○應將如起訴書附件編號一至六所載之土地所有權登記部分塗銷。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鈺琅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 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