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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3號

業務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盧軍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訴字第3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96年度交訴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但書規定,限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日前予以補正,特此裁定。

刑 事 庭法 官 盧軍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3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過失致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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