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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盧軍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湯瑞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96年度訴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但書規定,限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8日前予以補正,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刑事庭 法 官 盧軍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振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