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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盧軍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96年度訴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但書規定,限於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前予以補正,特此裁定。

刑 事 庭法 官 盧軍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