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號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96年度訴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但書規定,限於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前予以補正,特此裁定。
刑 事 庭法 官 盧軍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號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96年度訴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但書規定,限於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前予以補正,特此裁定。
刑 事 庭法 官 盧軍傑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