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號
- 公訴人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97 年度訴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但書規定,限於中華民國97年5 月7日前予以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號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97 年度訴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但書規定,限於中華民國97年5 月7日前予以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