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號
- 聲請人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9月4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45號(偵查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39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