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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鄭銘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號

聲請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9月4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45號(偵查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39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刑事庭 法 官 鄭銘仁

  書記官 許永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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