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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康樹正鄭銘仁許嘉容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涉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97年度訴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但書規定,限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前予以補正,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樹正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許嘉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振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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