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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9號

妨害投票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康樹正范坤棠許嘉容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9號

公訴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樊芸彤

      樊慶儷

      楊配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樊芸彤、樊慶儷、楊配治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樊芸彤、樊慶儷、楊配治對本院於99年11月16日所為之99年度訴字第29號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於法定期間內,依法聲明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另為適法判決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康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法 官 范坤棠

法 官 許嘉容

書記官 徐佩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9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投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