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9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9號
- 公訴人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樊芸彤
樊慶儷
楊配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樊芸彤、樊慶儷、楊配治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樊芸彤、樊慶儷、楊配治對本院於99年11月16日所為之99年度訴字第29號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於法定期間內,依法聲明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另為適法判決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康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