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號
- 原告
- 環遊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沃耀
- 原告
- 環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沃耀
- 兼法定代理人
- 共同訴訟
- 代理人
- 方耀德律師
- 代理人
- 丁志達律師
- 代理人
- 陳錫川律師
- 被告
- 坤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翁炳贊
- 被告
- 翁炳信
- 被告
- 林志國
- 被告
- 林志忠
- 兼以上被告
- 之 訴訟代理
- 兼以上被告
- 人 呂保民
- 被告
- 洪仁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記載「原告環遊國際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沃耀,原告環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沃耀,均應更正為「原告環遊國際通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沃耀,原告環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沃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