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0號

聲請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國卿
相對人
何王翠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業經鈞院以99年度城簡字第40號判決相對人敗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嗣相對人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業經鈞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11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於第一審所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1,11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添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0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