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0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號原 告 環遊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沃耀 原 告 環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沃耀 共同訴訟 代理人 方耀德律師 丁志達律師 陳錫川律師 被 告 坤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翁炳贊 被 告 翁炳信 林志國 林志忠 兼 以上被告 之 訴訟代理 人 呂保民 被 告 洪仁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記載「原告環遊國際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沃耀,原告環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沃耀,均應更正為「原告環遊國際通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沃耀,原告環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沃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