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抗字第9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9號
- 再抗告人
- 黃國 旙
- 相對人
- 張瑞堂
- 相對人
- 張文馨
- 相對人
- 張慧淳
- 相對人
- 張楊寶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家祺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毓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拍賣抵押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3 月6 日所為101 年度抗字第9 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再抗告者亦同。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3 月6 日所為101 年度抗字第9 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 元,經本院於104 年9 月18日裁定命再抗告人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合法送達再抗告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茲再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 紙附卷足參,揆諸前揭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