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9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9號
- 上訴人
- 福威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思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杰思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7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杰思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7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