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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抗字第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許志龍吳昆璋鄭聖業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9號

再抗告人
黃國 旙
相對人
張瑞堂
相對人
張文馨
相對人
張慧淳
相對人
張楊寶蓮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複代理人
曾毓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拍賣抵押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3 月6 日所為101 年度抗字第9 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再抗告者亦同。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3 月6 日所為101 年度抗字第9 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 元,經本院於104 年9 月18日裁定命再抗告人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合法送達再抗告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茲再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 紙附卷足參,揆諸前揭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吳昆璋

法 官 鄭聖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抗字第9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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