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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張珈禎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號

原告
黃紫健
原告
黃紫訓
原告
黃紫政
原告
黃玉葡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國卿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33,03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面積 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元)

300125.0000000000 00 00000000 00 00000

000001.00 000000

000000.00 000000

000000.00 000000.0

000000.00 000000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永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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