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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9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張珈禎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9號

上訴人
福威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杰思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7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樹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9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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