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2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素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河彬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3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3萬7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297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