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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54號

限時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54號

聲請人
展盛電器企業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陳健興
相對人
宏洋環保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宜庭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33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鈞院聲請103年度司裁全字第33號假扣押裁定,並以103年度司執全字第26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查封聲請人對第三人金門縣殯葬管理所之工程款債權,但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法聲請鈞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聲請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33號民事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並據上開裁定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執行,經本院103年度司執全字第26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受理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33號民事裁定、金院美103司執全字第26號扣押命令、解款命令影本附卷可稽,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6紙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國104年1月14日新北院清文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憑。是以,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揆諸首開規定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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