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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號

返還工程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許志龍鄭聖業洪翠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號

原告
張伯昆
訴訟代理人
蕭名言律師
被告
閎丞工程行即吳信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4 年12月1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理由

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進行中,因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尚有應行整理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且指定於民國104 年12月1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可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鄭聖業

法 官 洪翠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工程訂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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