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號
- 異議人
- 洪志恒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李昆憲即李道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書記官於民國104年7月21日所為之書記官處分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
㈠本件非簡易案件,係因承辦法官完全不給予原告任何擴張聲明的機會,急躁、輕率、惡意的枉法裁定,又枉法駁回原告之抗告;反之,倘若承辦法官公正不偏,依法誠實開庭,則原告早已擴張聲明至新台幣(下同)500,001元、再擴張至300萬元,則承辦法官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足證第一民事合議庭主觀上肯定原告之上述主張有理由,故公平公正地裁定得抗告。
㈡事後,因再抗告人引用該得抗告之裁定,用以證明另案法官登載不得抗告已違背法令、違背職務,第一民事合議庭怕得罪另案枉法裁判之法官,命書記官認錯,裁定更正為人為疏失,顯然逾越法官之權限,故聲明人堅決主張第一民事合議庭主觀上肯定原告之上述主張有理由,從而下屬
事合議庭若自認人為疏失,舉輕以明重,則證明承辦法官辦案不嚴謹,時常出錯,足證聲明人所為起訴、抗告、再抗告,均有理由。
二、按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466條所定之數額者,當事人始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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