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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4年度城簡字第2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劉子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城簡字第20號

抗告人
即原告
洪志恒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昆憲即李道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金城簡易庭104年度城簡字第20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