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號
- 原告
- 張伯昆
- 訴訟代理人
- 蕭名言律師
- 被告
- 閎丞工程行即吳信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4 年12月1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理由
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進行中,因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尚有應行整理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且指定於民國104 年12月1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