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0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0號
- 原告
- 協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陽文顯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30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30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