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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王鴻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芝棋(原名陳玉貞)
即被告
陳延敏
即被告
陳世詮(原名陳延文、兼江美雲之遺產管理人)
被上訴人
原告
張楊寶蓮

      張慧淳

      張文馨

      張瑞堂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 106年7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6年10月 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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