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0號原 告 協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文顯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30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