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7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7號
- 原告
- 黃識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裕凱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3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求被告國立金門大學為國家賠償,須以原告業已履行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 1項之協議先行程序為必要,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提業已履行協議先行程序之證據,逾期未提出,該部分訴訟難認適法,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