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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王鴻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7號

原告
黃識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裕凱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3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求被告國立金門大學為國家賠償,須以原告業已履行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 1項之協議先行程序為必要,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提業已履行協議先行程序之證據,逾期未提出,該部分訴訟難認適法,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7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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