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王志鴻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陳有在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1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上訴人本訴敗訴部分:1000萬元提起上訴),應補繳裁判費裁判費1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