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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許志龍吳玟儒黃俊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上訴人
被告
王志鴻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陳有在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1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上訴人本訴敗訴部分:1000萬元提起上訴),應補繳裁判費裁判費1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黃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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