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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8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8號

聲請人
黃淑明
相對人
董淑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合計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原本兩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於民國107年1月1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上開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本票附表: 107年度司票字第58號 │├─┬───┬───────┬───────┬──────┬─────┤│編│發票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號│ │ │ │ (新臺幣) │ │├─┼───┼───────┼───────┼──────┼─────┤│ 1│董淑勤│ 106年6月28日 │106年7月28日 │1,000,000元 │WG0000000 │├─┼───┼───────┼───────┼──────┼─────┤│ 2│董淑勤│ 106年8月12日 │106年12月31日 │4,000,000元 │WG0000000 │└─┴───┴───────┴───────┴──────┴─────┘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8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