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5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訴訟代理人
- 李芳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玥璉即吳美月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9,660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5,9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